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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9月19日 领袖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党与国防军合作的第2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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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4年9月19日 领袖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党与国防军合作的第2号规定 Empty 1944年9月19日 领袖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党与国防军合作的第2号规定

帖子  Admin 周四 十二月 30, 2010 2:55 pm

撤销我以前签署的关于在帝国国内战区党与国防军合作的规定。针对敌军正在向德意志帝国领土推进这一事态,我规定:
  一
  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的办事机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办事机关,应继续在战区内开展工作。
  二
   1、军事总司令可以向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提出:由于军事上的需要而对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各部门、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各部门产生的要求。
   2、各直接交战地域的分界线,由军事总司令与帝国战区防务特派员协商确定。在直接交战地域,高级军事指挥机关为了遂行它们的战斗任务,有权给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的办事机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所属组织和团体的办事机关直接下达必要的指令。
   3、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由我任命。
  三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的任务是,在有关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及其下属组织和团体的问题上为军事总司令提供建议。
  四
  各大区指导部部长,如果其管辖区全部或部分地属于战区,就应任命一名联络员,派去当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的顾问。
  五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应依靠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及其下属组织和团体的所有可供支配的力量来遂行他的任务。
  六
  战区的大区指导部部长可将他在下级司令驻防区的任务,交给主管该下级司令驻防区有关事务的大区指导部部长来执行。
  七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已并入的东部地区。在被保护的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地区,在总督辖区以及在民事行政长官管辖的地区,这一规定的精神也是适用的。
  八
  实施这一规定所需要的细则,由党办公厅主任下达。
  领袖大本营,1944年9月19日
  领袖 (签字)阿道夫·希特勒
  党办公厅主任 (签字)M·博尔曼
  国防军统帅部参谋长 (签字)凯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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